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 统一市场激活力 公平竞争促发展
发布人:站点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9-15
2023年9月11日至9月15日是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主题为“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核心内容是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提升公平竞争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法律和监管机制的总和。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及配套的各种规章、指南和其它政策,以及规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行为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在政策宣传周启动仪式上指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首先,公平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地竞争。过度的、低水平的竞争会导致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完全自由放任的竞争,往往会产生垄断,进而阻碍竞争;竞争者之间为谋取竞争优势采取各种不正当、非法的手段,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等,最终损害市场秩序和其他竞争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公平竞争审查是公平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被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方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还明确了两项兜底条款,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四个方面18项标准和两项兜底条款,为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为行政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修订公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将18项标准细化为50余项二级标准。